越南发生经济危机,使其房地产市场产生动荡,不少学者从越南的事例出发,夸大了越南事例的影响,更有甚者提出强化管制价格的政策举措来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学者提出尤其要管制房地产价格,认为除了控制通货膨胀的短期效果外,还能够解决我国特殊国情下的房地产市场问题。
其实这些论调早已有之,例如博客名叫阿萌的作者在2006年底题为“住宅房地产应该实施价格管制”一文就有表现,他认为:
“有人会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都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价格管制,为什么我们不行?我可以说,我国现在的情况和美国是完全不同的。美国现在是以二手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而二手房市场是不会存在垄断的,而且即使是美国的一手房市场因为土地私有制也是非垄断的。所以美国实行房地产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是合理的。而我国目前是以一手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而且是土地国有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垄断特征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我们已经实行了价格管制而有朝一日我国进入了二手房为主的阶段,那么到时就可考虑撤销价格管制了。价格管制策略的可行性还需考虑其措施是否得当。一个我认为可行的措施是:政府在出让土地给开发商时就制定房屋销售的价格上限,开发商在考虑销售价格上限和自己开发成本的条件下报价竞争土地。政府对各个地块上房屋价格上限的制定可参照该地块周边一手房、二手房的价格等标准来制定。”
为避免别人认为我断章取义,我大段引述了阿萌的论述,这种论述是经典式的“小孩子”理论,从来不认为中国也会长大,同时天真地认为政府一定比花自己钱的开发商更懂得如何开发住宅。事实上,价格,不管是住宅价格还是面包价格,是一种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指示器,当指示器由于人为干预(不管这种干预是善意的还是别的什么意的,我相信任何干预都是善意的,或者初衷是希望达到干预者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而无法反映实际资源配置的情况时,资源配置一定会出现错误。正像大街上的交通信号灯失灵后,每个人看到不同的颜色,那么一定会出现交通混乱和冲突一样,这基本上是经济学的常识。进一步来说,政府的相关干预者或管制者最终会落实到人,是人就会犯错误,就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很难相信一个人一进入政府就变得消息灵通,决策有如神助。因此,政府内外的个人犯错误的概率是一样的,政府内的决策者犯错误的概率实际上更大一些,理由在于他并不承担决策失误的后果。
许多人认为房价暴涨一定是不好的,一定要政府出手进行管制,保障人民的“住房权”,“不能让人们睡到大街上去”,“应该进行房价管制”,“看看越南,不管房价的后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事实上,当价格上涨时会产生两种效应,其一,消费者会选择各种替代品,比如用租赁代替拥有产权的住房,以住的小一点代替住得宽敞一些,以住在小城市代替住在大城市等,这种替代行为会减少在给定房价下对住房的需求量;其二,行业内现有的开发商会选择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行业外的生产者会选择进入房地产行业,这种行为调节的结果会增加在给定房价下对住房的供给量。两种效应交汇的结果会使房价有下降的趋势,市场价格起到了调节的作用,只不过由于房地产市场调节时间较长,短时间看不到明显的效果而已,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如三到五年内),房价一定会根据需求量和供给量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反之,当房价下降时,两种效应又会从相反方向起作用,房价又会有上升的趋势。
一旦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房价管制,房价便难于起到调整资源配置的作用,势必会使供求关系变得僵硬,缺乏灵活性。市场供不应求时,管制价格会造成短缺更加严重,人民的“住房权”更加难以保证(我并不赞成“住房权”的说法)。因此,管制的结果往往是与管制的初衷相悖的,但愿政府的决策者不要出此下策,不过,目前的一系列政策正往这条路上走,这也是我非常担心的。
0
顶一下0
踩一下